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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2-09 来源:网络
(深户医保可以报销哪些资料)
深圳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
医保报销是要去当地医疗管理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深圳医保对于医保报销有一系列的相关规定,针对到市社保机构的报销范围和到就医的医疗机构的报销范围分别有不同规定,比如报销条件和报销所需资料等。具体规定如下:
第七十八条[到市社保机构报销的范围]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一)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急诊或经核准转诊到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目录内诊疗项目发生的的费用;
(六)在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八十条[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报销的范围]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二)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处方药;
第八十一条[报销时限及所需资料]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转出医院转诊证明、盖有就诊医院印章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始收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和社会保障卡等资料。
报销住院费用应提供的具体的资料如下:
(1)门诊病历(验原件,收复印件);(2)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收复印件);
(3)有效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4)费用明细清单(收复印件);(5)疾病诊断证明书(收原件);(6)单位证明(在职员工)(收原件);
(7)本人医疗卡(验原件,收复印件);(8)本人本市银行存折(限四大国有银行)(验原件,收复印件)。
你是有没有把医保里的钱都用完?
如果没用完就是医保帮你出80%,但是要所开的药是在医保范围里的.
如果用完了那就转入了地方补充医保那就是在80%里面的75%来报.
如果连补充都用完了那你就只能把所有的单据(记的要打清单)收到到第二年的七月统一来报.而这些会报的是上一年平均工资的%几就不记的了.你自己可以去社保局问一下,她们的人很好的.
根据国家规定:“医疗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负责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支出以保险医疗费用的人身保险。在我国,该险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作为主险的附加险办理,如作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种较为常见。因为不管是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还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只包括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都只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部分,而不承担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此为了获得更充分的保险保障,投保医疗保险很有必要。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需费用,但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5元。保险期限内医疗费给付累计总数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若作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医疗保险,其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所支出的医疗、医药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费;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等费用。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以及县以上(包括县)医院诊断书和医疗、医药费收据。”
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
1.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凡参加了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分别从工伤、生育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原资金渠道解决;(二)参保人员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三)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自理;(五)国家、省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它医疗费用
医保不予支付而由个人承担的诊疗项目大概分为十四类:
1、非医疗的诊疗项目;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4、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购买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5、戒毒、戒烟的诊疗费用;
6、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疗法和各种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
7、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费用,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治疗费;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切费用;
9、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费用;
10、属于他人责任承担的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1、属违法犯罪或个人过错所发生的医疗费,如吸毒、斗殴、酗酒、性病、自伤、自残等;
12、属工伤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费用;
13、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4、国家、省和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外的诊疗项目。
■医保不予支付的医用材料有四类:
1、医疗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如矫形鞋、助力器、助听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皮钢背甲、颈托、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护腰带、钢头颈、热敷带、药带、药枕、药垫、神功元气袋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等;
3、各种手术中使用的皮肤钉、皮肤免缝胶带等;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比例:
1、临床常用的注射器、输液管、输血管、头皮针、棉枝、纱布、医用棉花、绷带、石膏绷带、在手术费基础上加收的麻醉材料费,血透治疗使用的透析器、透析管等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比例为100%;
2、各种人造器官及体内置放的医用材料,如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心脏起搏器、各类体内置放的支架及可吸收医用材料等,医保支付比例为50%;
3、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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