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居转户落户 人气:0 发表时间:2022-12-23 来源:网络
(没有大学学历能积分吗?结合科创人才新政案例解读上海积分政策)
新的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实施,没有大学学历,也可能达到积分标准分值,下面的例子就可以说明这种情况。
案例:
近日,某单位人事专员至受理窗口为员工孙先生提交首次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查询后发现孙先生今年36岁,于2015年1月来沪工作,现在单位从事销售总监的职务,中专学历,没有职称,但其社保缴费基数很高,目前系统显示其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累计时间为16个月,社保基数一直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的3倍。
根据孙先生的基本情况,工作人员只能遗憾地告知单位人事,由于目前孙先生的积分未达到总积分标准分值120分的条件,所以暂时还无法受理其积分的申请。但是根据2015年7月1日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1号)及2015年11月1日颁布的《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相关文件规定,“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虽然目前孙先生的社保基数符合3倍的要求,但还未达到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的条件,建议孙先生等到其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时间满24个月,且社保基数仍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的3倍后,单位可依据此条件再为其申报积分。
解读:
2015年11月1日颁布的《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共计十二条科创人才新政,其中第一至第三条与居住证积分政策相关,且符合第三条新政的申请人员占比最大。
建议申报单位在为员工申办居住证积分时,登录“21世纪人才网”、了解相关政策。
但申报的时候请注意: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鼓励来沪优秀人才创业,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
证明材料(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相关业务时,需另外提供的材料,下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股东证明等。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等。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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