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2-22 来源:网络
(两个户口被法院查出来怎么办)
法拍房,看中一套性价比很高的房子,但是有户口无法迁出,相信一旦遇到如上的问题,作为购房者的你来说,一定非常的揪心,无助,甚至愤怒,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如果户口真的清不走,对我们到底有多大的影响,具体是哪些影响。
其实不论是否能迁出,我们最主要关心的是有上家原户口对我们到底有什么影响,总结如下表。
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主要是为了偿还申请人的债权,而户口的问题法院是不受理的,户口过户按照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流程办理,由竞买人与房屋的户口人协商处理。
有的时候你会在法院公告注意事项中看到这样的内容:
那法院不受理,公安无强制执行权,难道维权无路可走了?这倒也没有
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终于作出了顺应人心的规定,其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所以在成功拍到房子之后,拿到房产证之后,要到所在区办理户籍业务的公安部门,申请将原业主的户口“空挂”,才能把自己的户口迁入。
我们在上面也说了,其实有上家户口,对你真正有影响的就是拆迁,并不影响你户口迁入迁出,学区和贷款这些,等你作为二手房卖掉的时候,买家就可以一起申请把之前的户口都清理出去了,所以对你卖房价值也毫无影响。
但是很多人觉得虽然无影响,但是我房子里有别人的户口我也不开心不是,那么还有两个方法给到你
去派出所将其他户口挂空,这样他如果身份证等证件需要补办或者更新,他是没有办法办理的,必须联系你来解挂,你就可以要求他迁出
花钱,找专门的清户公司,费用也不多,好处是省事,简单便捷
如何规避户口迁移纠纷?
了解拍卖公告中户口迁移条款
买房人应在司法拍卖开始前全面了解司法拍卖房屋的户口登记情况。
提前向公安机关了解落户政策
户口迁移问题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职权范围,不同区域具有一定差异性,建议买房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咨询涉案房屋的相关落户政策。特别提醒买房人,落户要考虑房屋的实际居住条件。
提前向教育部门核实学籍使用情况
以购买“学区房”为主要目的的买房人,应提前向所在学校及教育部门核实相关入学政策及法拍房房屋学籍的使用情况。
最近,朝阳的a先生遇到了一个烦心事,咨询了律师。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因此,给大家综合就说一下卖家拒迁户口的左边法律右边问题。
a先生说,“他于16年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的补充协议里要求原业主在过户8个月后把全部户口迁出,否则赔偿20%房款的违约金。现在已经过去8个月又6个月了。他们还没迁出户口,刘律师,我怎么办?”
a先生同卖家已经办理了过户和交房手续,就差户口迁出的问题了。
而经律师同a先生进一步沟通了解案情得知,a先生买的是学区房,学区房的名额正是因为没有被占用,所以,a先生买此房一方面是为了给孩子准备上学用,另一方面,也想着学区房可以保值增值。
a先生同卖家在2017年1月份办理了过户,根据合同约定,卖家应当在过户后8个月内迁出房屋内所有的户口。
当时,a先生没有问清楚,想着房子仅仅是有卖家的户口,但是后续了解才得知,房子上还有卖家姐姐的户口。
大家买房子,大家都希望买的房子是干干净净的,最好与他人一点关系都没有才好!
该怎么办?
直接起诉就行了!
我能要求法院判卖家把户口迁出去吗?
对不起,这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因为户口谁管?不是法院,是公安局啊,所以,法院没有让人户口迁出去的职权。
另外,即使能判迁,往哪里迁?这就是另一个问题,没有房子,户口没法落,所以,法院也不好判。
这样说来,卖家岂不是很高兴,买家不是很无奈吗?
也不是这样的。
大部分合同都会约定户口迁出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如果不迁出,买家直接主张违约金就可以了。
因为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能落户是当时买家购买房屋的一个重要购房目的,而卖家对于迁出户口也是知情且是同意的,对于自己明知道迁出户口而拒绝迁出或者虽然知道迁出户口但是无法迁出户口的,那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双方约定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有按照房款总价10%的,也有20%的,如果一套400万的房子,少则40万,多则80万。
法院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判的?
有,明确说有。
如果,因为卖家拒绝迁出户口或者学区房不能使用而导致买家不能不能给小孩办理入学手续,责任还更重。
但是,也有的法院不会全部支持,所以,这也就导致不少卖家铤而走险,认为不迁出户口,对我来说没有太大的影响,一是法院不会判我迁出户口,二是我就赌法院不会全判我承担全部违约金。
为了根除卖家户口据不迁出的问题,上海出现了新的规定,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2月28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通知》(沪房市场[2018]21号),新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8年3月1日版),新增了第十一条卖方户口强制迁出条款:
第十一条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也就是说,2018年3月1日之后上海所有成交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都会增加这条关于户口迁移的格式文本供买卖双方选择。
实际操作上,又该如何落地执行呢?
在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的官网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在第三十二条中写明: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其中第三十二条如是说: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这个就比较有意义了,以后随着共有产权房和租售同权政策的推广,会出现大量的社区共同账户,如果户口老赖拒迁出户口,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得到很好解决了。
而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注意几点:
第一,让卖家查明户口人数以及人员。
第二,写明卖家何时迁出户口,注意,违约责任最好写明,如果不迁出户口,卖家要按日以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五(比如)承担违约责任,直至房屋全部户口迁出为止。
这样就可以让老赖卖家的钱天天走流量了。
不写总房款的10%还是20%,防止卖家一次性承担违约责任而没有持续的痛点。
希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上海新规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让户口老赖无处老赖!
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公局为推进户政管理理念和机制创新,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制定了《关于在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注:该意见的征求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到2021年1月29日)。
虽然该工作意见目前还在征求阶段,但根据相关媒体以及官方的报道,京云律师认为该意见稿的内容保留的可能性很大,该意见关乎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该意见稿的内容以及其背景原因。
京云律师通过检索法院的案例发现,近些年来房屋过户的案件数量呈增加的趋势。可见案件背后房屋过户的矛盾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凸显了出来。尤其是北上广等一线大城市尤为的突出,作为专业的房产律师事务所我们接了大量此种类型的案件。通过办理这些案件我们发现了一个问题,有的时候即使打赢了官司,在最后的执行层面仍然面临重重困难。众所周知,我国司法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绕不过去的坎儿。而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在法院职权范围内,因此即使可以追究对方不协助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但是无法让法官在判决中写令违约方迁出户口的内容。
因此,在现实中出现了很多“户口老赖”,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2018年上海出台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对“户口老赖”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此次北京出台的意见稿也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出现“户口老赖”的情形较多。其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卖了原房还未买新房或者新房没有落户的权限;二是少数人的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不愿意迁走;三是原房主有子女在房屋所在的片区就读等等,这些情形的出现就导致了很多房屋过户纠纷涌入法院,但即使胜诉了,执行不了,对方仍不迁出户口也是令人头疼的事情。
北京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在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六类情形,在这几种情形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能有效的解决“户口老赖”这一问题。
该六种情形如下:1、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2、因婚姻变化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3、因从原单位离职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4、因房屋所有权或公有住房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原户内人员不迁出或无法通知,且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的;5、新生儿的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公共户”内或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人员的,可在“公共户”内为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6、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市内迁移的。
简单的讲,该意见的出台将会有效的遏制“户口老赖”赖着不迁出户口的行为,在户籍派出所建立“公共户”是对现有户口登记形式的有益补充,是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登记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也符合群众对户籍管理政策的期盼。
上述就是京云律师整理的北京市制定的《关于在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京云律师预测该意见稿定稿时将会有很多房屋过户的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也将会有很多的人选择左边法律右边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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