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3-01 来源:网络
(买农村房注意:迁入户口不等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入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仍可能无效|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所有文章版权清洁,欢迎↑订↑阅↑在后台回复数字"⊥1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即便买方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也未必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依然无效
作者|唐青林李舒张烨(北京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系统梳理6个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最高额抵押也可以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要注意!是有前提条件的)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
点击→中央《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冤案司法政策汇编(2017第4版)》免费下载免费下载
与强制执行有关的531部司法解释、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
推荐一本最新实务好书:《最高法院保全与执行100个裁判规则解读》红宝书已经正式出版,点击链接可得。
(2018最新版-近800页)
阅读提示:我们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我们将陆续推出的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企业家、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左边法律右边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
延伸
最高法院: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系统梳理6个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最高额抵押也可以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要注意!是有前提条件的)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7典型判例)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阅读提示:农村村民对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但依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对农村房屋的处分也就等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因此,如果村民将房屋卖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房屋买卖合同将可能因违反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无效。值得注意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不等同于户籍所在地,买房人事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也未必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依然无效。
裁判要旨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不等同于户籍所在地,只要买方未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便买受人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该房屋买卖合同仍属无效。
案情简介
一、2000年10月18日,高淑珍与张宏利签订买卖协议,约定高淑珍将其名下位于南街村的案涉房屋出卖给张宏利,价款为10万元,该房屋占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二、2006年4月5日,张宏利又将案涉房屋出卖给侯建国。经查,侯建国及其家人的户籍于2003年7月迁至南街村,侯建国支付全部房款后居住该房屋至今。
三、2010年,高淑珍将张宏利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张宏利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该案经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高淑珍的诉讼请求。2015年7月,高淑珍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宏利与侯建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四、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侯建国及其家人的户籍已于2003年7月迁至南街村,但经法院调查,1982年前户口迁入南街村的村民才属于南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法院认定侯建国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今均非南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判决张宏利与侯建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五、侯建国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侯建国仍不服,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而依据物权法中的房地一体原则,农村村民处分房屋也相当于对房屋占地的处分,因此,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卖给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源于农村生产队,即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目前,我国左边法律右边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迁入政策或法定程序给出具体统一的解释,但可以明确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完全等于户口所在地为该地区的成员。本案中买受人侯建国在取得标的房屋后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这一行为并不能使其成为南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张宏利与侯建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实务经验总结
1、一般来说,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而由于当前我国左边法律右边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迁入政策或法定程序给出具体统一的解释,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依然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村民在购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时应当充分了解该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相关规定。
2、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特殊情况下也会被认定有效,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虽然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非该集体经济的成员,但后来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认定合同有效,(参见民商事裁判规则左边公众号右边2018年5月30日推送的文章:《农村房屋经多手转让,最终买受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手出卖人不能再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二是买房人虽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配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认定合同有效,这种情况下转让行为一般应得到村集体同意。
相关左边法律右边规定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五、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19.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展开的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之前由被申请人高淑珍出卖给张宏利,而后张宏利又出卖给申请人侯建国。高淑珍与张宏利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经房山法院(2010)房民初字第号判决确认无效。本案原审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张宏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张宏利与侯建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侯建国称其户籍于2003年7月7日自房山区大峪沟村迁到南街村,其本人及妻子、子女户籍均登记在争议院落并在争议院落居住,称其属于南街村村民,且为农民户口,有权利购买10号院。但是南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城关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中均明确载明,侯建国及家属均不是南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原审法院向南街村村委会调查,南街村村委会称1982年前户口迁入南街村的属于南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侯建国及家人的户口均系1982年后迁入南街村,故侯建国及家人不属于南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享受南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过年过节的分红、福利等待遇。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原审认定侯建国非南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不当之处,并据此确认张宏利与侯建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也无不妥。
案件来源
侯建国申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3130号]
著作权声明:转载需在文章首部醒目方式注明:作者+单位名称+来源于左边公众号右边公司法权威解读。否则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均从事左边法律右边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左边法律右边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左边法律右边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左边法律右边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欢迎联系就文章所讨论的左边法律右边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邮箱:
手机:(唐青林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法客大礼包
关注法客帝国回复下列关键词获取
相应主题精华汇编电子书
商业秘密|产权保护|执行
互联网金融|保理|北京法院|文书样式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
近50万左边法律右边精英的专业社群,每天推送“有用的干货”关注法客帝国,回复“关键词”可获取各类专题精华
(全文完)
↓委托案件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