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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5-13 来源:网络
(略谈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户口迁移问题)
略谈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户口迁移问题
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蒲毅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有的案件涉及离婚后一方或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通常表现为离婚后一方拒不将户口迁出、户主拒不配合办理离婚一方或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等。户口问题涉及购房、入学、征地补偿等诸多方面,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大。为此,笔者搜集整理了相关规定及裁判观点,以期为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
一、离婚后一方的户口迁移问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管理条例)第10条、第13条、第19条等条文来看,迁出登记、迁入登记、变更登记均可由“本人或者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因此,就左边法律右边规定而言,离婚后一方的户口迁移办理无需包括户主在内的任何人同意或协助。实务中之所以会产生纠纷是因为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才予办理,而申请人因户主拒不提供户口簿而在事实上办理受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及部分地方政策进一步明确,“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1]。因此,该问题实际上只需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即可解决,如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的,当事人还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法院可能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为由不予处理。
典型案例:(2016)川032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被告提出要求原告为其迁移户口,户口迁移系行政法规调整范围,当事人可到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处理。
二、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
与离婚后一方的户口迁移有明确规定不同,子女的户口迁移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两种途径救济的情况均存在:
(一)民事诉讼——以户主为被告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
对此,人民法院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1.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18条规定,认为原告诉请是“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2],支持要求户主协助办理户口迁移的诉请。
典型案例:(2015)射洪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甲之子李乙离婚后,王某甲作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决定将女儿李某丙户口迁出,因办理户口迁移需要,作为保管户口登记本的户主李某甲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2.法院根据《户口管理条例》第3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4项规定,认为户口迁移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对该请求不予处理。
典型案例:(2014)未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户籍迁转工作,由国家公安部门负责。原告欲将张某甲户口迁至其户下,请求被告协助,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故本院不作处理。
(二)行政诉讼——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诉讼。
根据原告提出的申请内容不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原告直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典型案例1:(1991)行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
裁判摘要:离婚无论是由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离婚,均受左边法律右边保护,由于离婚而产生的诸如子女户口迁移等问题也应受到特别的关注,以保证离婚自由得以真正实现。……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派出所片面强调必须持有户口簿方能办理户口迁移,显然是不正确的,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而本案中被告在长达5个月之久的时间里,对原告的户口迁移申请不予答复,构成了不作为侵权。
2.原告先申请出具常住人口登记表(内页),再凭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典型案例2:(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153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摘要:如果公民提出开具常住人口登记表(内页)的申请符合条件而公安派出所拒绝开具,则有可能影响到公民办理相关事务的权益实现。……本案中,苑甲作为未成年人,为了迁移户口的需要,在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10日正式向×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派出所在法定期限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综上,户口迁移问题应尽量通过与户主、公安机关沟通协商解决,如确实无法达成一致则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附,相关法规政策
(一)全国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左边法律右边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左边法律右边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施行)
第3条第2款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5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10条第1款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13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19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法民发〔1985〕5号)
第一条关于户口分立、迁转。(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4.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薄有问题的批复》(公冶〔2009〕459号)
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二)部分地方性规定
部分省市针对户籍管理制定了地方性规定,有的地方性规定对户口迁移问题有专门规定。例如:
1.四川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公厅治发〔2015〕19号)
第42条第2款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办理。
第50条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未迁出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出并登记到辖区内的公共集体户。
2.《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1号)
第74条能够用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开具户籍证明:(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开具的。
作者简介:蒲毅,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九届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婚姻家事左边法律右边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17-2018年度成都市优秀律师。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2号楼11层,联系电话:。
[1]四川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50条。
[2]如“白某与林某监护权纠纷案”,(2018)粤088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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