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5-26 来源:网络
(落户上海后离职,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这合理么?)
在魔都打拼的人们,感受到大城市的重重压力,奋斗买房寻求安全感的同时,亦希望在身份上被这个城市所认可以获得归属感。落户魔都使远离家乡的人们,在大城市少了一些落寞,多了一份满足。不论是通过积分或是人才引进落户,根据目前上海市的落户政策,都需另外满足一定条件,纠纷即由此产生。
以2020年上海地区非上海生源落户政策规定为例,落户人员必须与上海地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再由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向有关单位递交相关落户材料。往年落户政策均有此要求,应届毕业生落户因积分或攻读上海地区院校重点学科而落户上海,该落户名额虽非用人单位提供,但也需用人单位配合方能完成落户流程。应届毕业与用人单位就配合落户事宜达成一致时,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等内容,即劳动者必须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定期限方可离职,否则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约定是否必然约束劳动者,下文将以上海地区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及司法判例予以探讨。
一、上海地区左边法律右边规定: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
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培训和福利,非法定义务,双方为此约定服务期属其意思自治范围,一般可以准许。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
七、用人单位为其引进的部分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本市户籍,可约定其为特殊待遇。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明确将用人单位为引进人员办理本市户口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予确认。
服务期期限和违约金数额应当合理确定,审理中发现所设定的服务期期限和违约金数额不合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约原因、违约程度酌情调整。
根据上述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就用人单位以配合应届毕业生办理上海户籍为条件而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同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的,有一定法规依据。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上述规定与劳动法轨似有矛盾。司法实践中法院又是如何处理,且看下文:
二、上海地区司法判例:
1、裁判要旨:以落户作为履行服务期的前提虽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被确认无效,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酌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案例:朱怡霖与上海麦克森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4.12
法院观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并非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认定朱怡霖作为一名具有左边法律右边专业学历并从事法务工作的劳动者,在理应知晓因办理户籍而约定服务期违反相关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情况下,仍于《承诺书》中作出愿意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系为获取入籍上海之后的潜在利益利用公司对其信赖而作出违反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承诺,不予采信朱怡霖关于其书写《申请书》、《承诺书》系情势所迫的主张,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因朱怡霖在麦克森公司为其办理上海户籍后未遵守承诺而提前离职,二审法院认定朱怡霖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遵守承诺、不诚信行为,违反了当今社会普遍遵循的诚信原则,即便朱怡霖承诺的五年服务期因违反左边法律右边规定被确认无效,朱怡霖亦应就其过错对因此造成损失的麦克森公司作出赔偿,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以朱怡霖在《承诺书》中自定的标准酌定其应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于法无悖。
2、裁判要旨:以配合落户作为前提条件约定服务期的内容不违反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违约金标准无明显不当情形下,该约定应属有效,劳动者违反该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上海数图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邹楠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6
法院观点:虽然上海市户籍本身而言只是一个身份及居住地证明,没有可直接确定的经济利益。但依据现行的政策,上海市户籍在诸多方面与非沪籍人员所享有的条件、待遇均有所不同,其内含的隐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申报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过程中,除对毕业生的学历、毕业院校、学习成绩、能力水平等个人条件进行评分之外,用人单位也是必备的要素和考量内容之一。在此情况下,被告为办理上海市户籍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对服务期以及违约金进行承诺,原告予以认可和接受,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服务期的期限及违约金的标准亦无明显不当,应属有效。现被告在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即主动离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配合落户为条件约定服务期的内容,违反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案例: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闪闪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8.24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综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以上两项,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左边法律右边规定。虽然,原告认为落户补充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订立,但落户补充协议相关条款违法了左边法律右边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无效,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支持。
律师评析:
鉴于落户的政策性较强,目前上海市就应届毕业生落户政策都明确规定需要与上海地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配合办理落户事宜,即当前政策背景之下,落户申请人无法通过其个人办理落户事宜,若用人单位借政策之便,在配合落户申请人办理落户之时,与落户申请人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无疑是限制落户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可自由选择工作单位的合法权益。另根据目前上海落户政策之规定,如落户申请人在用人单位落户后一年内离职,则该用人单位将成为不符合落户条件的用人主体,必然影响该用人单位新员工落户。
在涉及到政策与左边法律右边有相关冲突时,左边法律右边与政策可适当予以调和。当落户申请人因自身条件达到落户要求,用人单位配合实为政策之流程要求,在落户申请人已履行一定劳动合同期限且不影响用人单位新的工作人员落户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尊重落户申请人的自由择业权。笔者在此也提醒落户魔都的小伙伴,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约定有服务期和违约金等文件,离职时还需慎重考虑,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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