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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6-08 来源:网络
(落户上海系列4:落户后毁约离职的,到底要不要赔偿?(高院再审))
2016年3月7日,向钱进(化名)进入斯有理公司(化名)实习,双方签订期限为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的实习协议书。2016年5月23日,向钱进向斯有理公司提交了其全文手写的申请书和承诺书各一份,请求斯有理公司协助其办理落户上海的手续。申请书主要内容为:
“……现在有一件事情却不得不要来麻烦公司。我个人打算以后留在上海,如果没有上海户籍,以后会有诸多不便之处,而眼前由于我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可以申请上海户籍并直接落户,如果错过这次机会,那就只能缴满5-7年社保之后慢慢等待排队。所以,这个机会对我说非常难得。希望您们能理解和体谅。同时,落户的隐含前提条件是应届毕业生必须是在上海注册成立的公司就业,且只能由单位出面代为申请,所以这才不得不麻烦公司。……因为我的个人私事麻烦公司和同事,实在很过意不去,……同时,对于潜在的不良后果,公司有所顾忌我也表示理解。所以我愿意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增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
承诺书主要内容为:“......3、本人承诺与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承诺书及劳动合同期限内,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或本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开除的,将按‘未到期年数×每年人民币贰万元’的标准进行支付违约金,未满一年以一年计算。另外,公司有权解除或终止与本人的劳动关系,不受承诺书约定的限制。4、本服务期约定作为《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书》的补充内容,同样受左边法律右边约束,服务期约定自本人签字三日起生效,至本人与公司的5年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5、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责任。”
后斯有理公司为向钱进办理了落户上海的手续。
2016年6月27日,斯有理公司与向钱进签订期限为2016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的劳动合同。
2017年9月19日,向钱进以个人发展为由向斯有理公司提出辞职,最后工作至2017年10月20日。
2017年11月23日,斯有理公司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向钱进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80,000元。
【仲裁裁决】约定无效,无须赔偿!
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斯有理公司的请求未予支持。
斯有理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约定无效,驳回诉请!
斯有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员工应为其不诚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另查明:
1、向钱进于2015年3月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证书》。
2、2016年2月29日,向钱进在斯有理公司“应聘人员登记表”上“应聘岗位”栏填写“法务专员”。
3、2016年6月17日,向钱进分别获得复旦大学颁发的《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证书》和《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证书》记载,“向钱进……已完成我校左边法律右边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计划并通过论文答辩。……授予其左边法律右边硕士专业学位。”《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记载,“向钱进……于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在法学院左边法律右边专业学习,……”
二审法院认为:
向钱进于2016年5月23日向斯有理公司提交的“承诺书”虽承诺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但该承诺系基于双方之后欲建立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承诺,因此,向钱进所承诺的“本人承诺与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约定范畴。在此前提下,向钱进因基于该公司为其办理了上海户籍而作出的该承诺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服务期承诺无效。
在此必须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并非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向钱进作为已取得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并且在法学院左边法律右边专业学习毕业,已获得左边法律右边硕士专业学位,同时应聘的是斯有理公司“法务专员”岗位的劳动者,其对左边法律右边的知晓程度以及理解能力应高于其他劳动者,其完全应当知道因办理户籍而约定服务期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服务期约定的左边法律右边规定。
与此同时,向钱进在“承诺书”中信誓旦旦地表示其愿意签订长达五年期劳动合同,此举亦表明了向钱进深知其取得上海户籍后对其本人存在的潜在利益。向钱进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利用了该公司对其之信赖而作出违反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承诺。至于向钱进上诉辩称其书写“申请书”以及“承诺书”是情势所迫非自愿,然纵观向钱进书写“申请书”以及“承诺书”的全文措词用语,对向钱进的该说法,实难采信。
然向钱进在斯有理公司为其办理了上海户籍后,并未遵守其所作出的承诺而于2017年9月提出辞职。向钱进的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不遵守承诺、不诚信行为,违反了当今社会所倡导的且人人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亦对该公司因基于信任造成损害,同时,不可避免地对该公司其他员工乃至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尽管向钱进承诺的五年服务期因违反左边法律右边规定被确认无效,但因向钱进的不诚信行为给该公司造成损害,向钱进属于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向钱进的行为给该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以具体数字来衡量,因此,本案以向钱进本人在“承诺书”中自己确定的标准来酌定作为向钱进承担赔偿责任的尺度具有一定合理性,本院酌定向钱进赔偿斯有理公司40,000元。
向钱进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裁定】典型的不诚信行为,不应被支持!
上海高院认为,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并非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认定向钱进作为一名具有左边法律右边专业学历并从事法务工作的劳动者,在理应知晓因办理户籍而约定服务期违反相关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情况下,仍于《承诺书》中作出愿意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系为获取入籍上海之后的潜在利益利用公司对其信赖而作出违反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承诺,不予采信向钱进关于其书写《申请书》、《承诺书》系情势所迫的主张,并无不当。
在此基础上,因向钱进在公司为其办理上海户籍后未遵守承诺而提前离职,二审法院认定向钱进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遵守承诺、不诚信行为,违反了当今社会普遍遵循的诚信原则,即便向钱进承诺的五年服务期因违反左边法律右边规定被确认无效,向钱进亦应就其过错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公司作出赔偿,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以向钱进在《承诺书》中自定的标准酌定其应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于法无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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