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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6-09 来源:网络
(落户上海系列:员工落户后辞职的,无须赔偿违约金!)
向钱进、斯有理公司(均为化名,下同)签订期限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的实习协议,约定向钱进担任教师之职。同年6月1日,双方签订服务期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一、甲方(斯有理公司,下同)将乙方(向钱进,下同)作为长期人力资源投资,协助乙方办理户口事宜,乙方同意接受上述特殊待遇,并同意按本协议条款约定为甲方工作。
二、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户口事宜;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若该服务期大于或等于甲乙双方事先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中规定的合同期限的剩余时间,则劳动合同期满后将被顺延至该服务期限结束。
三、在服务期内,出现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自动离职或辞职、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之一,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乙方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须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双方约定:甲方自2017年7月份起每月从乙方工资中扣除500元作为押金,累计扣除押金1万元。服务期满,甲方将1万元押金一次性归还乙方。)……”
另斯有理公司与向钱进签订有期限自2017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中第一条第2小条约定,“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限为贰年,乙方服务期起始日期等同本合同起始日期,服务期期间由甲方承担乙方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如工作不满贰年离职,需承担1,500元违约金,离职时在工资中扣除。”
同年9月15日,向钱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斯有理公司发送辞职报告。向钱进在斯有理公司处工作至同年10月6日。
2017年9月25日,斯有理公司就本案系争事项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1月10日,该会作出裁决,对斯有理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斯有理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不得以落户为由约定服务期,员工无须赔偿!
斯有理公司陈述:并非所有企业均有资格为员工办理落户,其公司办理落户有名额限制,故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其已为向钱进办理落户手续完毕。此后向钱进的辞职行为违反了服务期协议的约定,故应当支付违约金。
向钱进辩称:斯有理公司仅系协助其办理了落户事宜,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服务期又作了重新约定,故服务期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左边法律右边对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可约定服务期的范围及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本案斯有理公司以为向钱进办理落户手续作为约定服务期的事由,并不符合上述法定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斯有理公司现以向钱进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主张违约金,缺乏左边法律右边依据,本院对此难予支持。
据此,驳回斯有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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